二○○三年行政院審計部即發現此案糾正國防部,並質疑國防部辦理眷村改建住戶補償標準一改再改,不但造成不公平,且有圖利特定對象嫌疑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法官表示,就算國防部打贏官司,許多眷戶已移民外國,最後恐怕由全民埋單。

台北市眷村達德一村的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,國防部一九九九年六月六日限期搬遷,將土地交給台北市政府興建龍門國中。北市府撥款十六億餘元給總政戰局(前身為總政戰部),補助包括十一戶將級及校級、尉士官級共六十三戶搬遷。

國防部原規定,公共設施用地不能買賣,列為不可計價用地,補助購屋款百分之八十;一九九八年國防部又考量,地方政府為取得用地而撥款,等於可計價土地,改購屋補助款為百分之百,但不能超過購屋款。

審計部發現,國防部一九九二年即開始疏遷眷戶,應依舊規定補助八成購屋款,但國防部卻依新規定百分之百補助,原應發補助款四億零九百萬元,最後卻發了五億一千餘萬元。

國防部二○○九年向王昇等六十三眷戶催討溢發款項遭拒,二○一二年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眷戶還錢。法院認定時效逾期,判國防部敗訴。國防部上訴後,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。

更一審指出,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,國防部二○○三年得知作業錯誤溢發補助,須在兩年內撤銷補助,要求眷戶歸還多領的錢;另依公法上請求歸還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,兩者相加是七年,時效至二○一○年屆滿;國防部遲於二○一二年提告,再度判決國防部敗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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